司法独立:世界各国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,都形成了宪法的传统,不同程度上都强调了司法独立,即使没有明确表达。我国宪法规定: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”。
法院独立:不受其它机关干涉,不受上级法院干涉。法院是应该条管还是块管?从法院地方管辖,转变成为法院层级系统管辖,可能会破坏法院的独立,都需要平衡利益。苏力认为地方管更好,而不是更多看上级法院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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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独立:对法官地位予以特殊保护,比如终身制、长期任职制(防止政治力量影响,防止明升暗降)、给予法官比较优厚的待遇。
宪政意义上的司法独立。美国宪政架构中,法院是以其专业化活动参与国家治理,承担政治治理的职责,从宪政角度看也是国家政治部门,独立履行职责。英、法、德等国都不是三权分立。
司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。法官要公正、不偏不倚。法官不都是“包公式法官”,司法容易腐败,判决可以直接影响到个人,且当事人有动力以及更有针对性寻求贿赂。这区别与立法,难以针对各个利益集团以及整个立法集团产生影响,且立法者相比于司法者有更强的民众基础。
孟德斯鸠认为“如果司法不与行政权、立法权分立,自由就不存在......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混同,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权力.....”。苏:司法权要服从法律,就是权力要在某种程度上合一。孟德斯鸠认为司法者是好的,立法者是坏的,想要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,但是这种假设前提是不存在的,或者只是在孟的时代存在,当时是君主立法。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,法官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......”苏:行政有压迫人的力量,但是有此力量不意味着就要去压迫,孟德斯鸠强调是因为当时是法国当时是专制皇帝。
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强调在当时的法国社会中,权力过分集中在皇帝是不合适的。事实上现代社会来说,法院是更精英的、更不民主的,而其它部门比如总统、国会是选举的。
联邦党人认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中法院是最弱的,因为(1)没有政治支持;(2)也缺乏民主支撑,所以必须强调司法独立。
关于民意:民众的想法不一定都是正确的,法官可以主动吸收,但不被迫为其影响。
立法处理分配正义问题,司法在承认分配正义的前提下处理矫正正义问题。
立法从全局考虑问题,具有一般性、原则性,不擅长且不应当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处理,除个别情况,比如总统弹劾。
行政要对上级、对民意负责,有政治正确、政绩的考量。法官不要其回应民情,没有政绩要求。
劳动分工的产物。
基本道德价值判断应符合民众。
服从法律,要有政治考量。法律是占主导地位的群体道德价值的体现,不是个人道德价值的体现。
法律解释的传统、立法者的原意、社会的压力,会限制司法者。司法独立要在这个限制下保持独立、稳定。
法官承担政治责任,不仅仅是司法责任,要有超越法律的理解。
关于法官数量、法官权力的问题,比如罗斯福新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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